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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进境美国小麦的检验检疫。
2.受理报检
2.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美国动植物检疫局(APHIS)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
ThewheatinthisshipmentoriginatedinareasoftheUnitedStateswhereTilletiaindicaMitraisnotknowntooccur)(该批小麦来自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的非疫区)"。
3)美国联邦谷物检验局(FGIS)出具TCK检验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Tilletiacontro-versaKuhnspores(exceed/donotexceed)30000per50gramsofsample(每50克样品含TCK孢子数目超过或不超过30000个)"。
4)产地证书。
5)FGIS出具的品质证书。
6)卫生证书。
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9)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10)入境货物报检单。
2.2受理报检评审
2.2.1报检资格审核: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2.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上述报检资料应齐全、完整和清晰。
2.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和tcK检验证书是否有附加声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APHIS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FGIS出具的TCK检验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2.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APHIS的植物检疫证书、FGIS的TCK检验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报检数量、入境口岸是否与检验检疫证书相符。
2.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3.现场检验检疫
3.1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制定植物检验检疫方案
3.1.1审核报检单证,确认货证是否相符。重点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在合同中是否得到落实。
3.1.2根据国家植物检验检疫规定及美国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3.1.3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3.2向承运人了解货物产地、品种或货物装载、处理、运输情况,索取货物配栽图/舱单,必要时并应查阅航海日志。
3.3散装船运小麦表层检验检疫
3.3.1船舶装载入境的小麦,须在锚地对货物表层进行检验检疫;特殊情况要求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3.3.2待船方打开舱盖,如有磷化铝粉袋或残渣的,应去除磷化铝粉袋或残渣,并经充分散气和测毒安全后,方可下舱实施检验检疫。
3.3.3检验小麦是否有发霉、变质、水湿、有毒有害杂质。如有发霉变质,应让船方清除,
严重的应停止检验检疫,并进行拍照和录像,做好工作记录。
3.3.4过筛检疫
在各舱按棋盘式随机选点20-30个,每点至少取1000g/小麦,用1.7mmX20mm长孔筛或2.5mm圆孔规格筛进行筛检,仔细检查筛下物中有无虫、杂草籽、菌瘿等,并同时检查筛上物,根据需要将筛上挑出物及筛下物装人样品袋,虫、杂草籽、菌瘿等装入指形管并标识。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查。
3.3.5抽样工具
机械自动取样器或金属双套管取样器、取样铲等,要求取样工具清洁卫生、完好、无异
味以避免对样品的污染。
3.3.6抽样方法
1)机械自动取样:根据取样量调整取样比例。
2)人工抽样:每舱按棋盘式随机选点30-50个扦取原始样品并制成复合样品5kg,必
要时取样点可增加至90个。取样量:至少5kg复合样品/1000t。
3.3.7卸货通知
经表层现场及实验室检验检疫,未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谷斑皮蠹等重大疫
情和霉变、水湿、熏蒸剂残渣的,通知货主或港务部门准予卸货。否则,经除害处理合格或
清除霉变、水湿、熏蒸剂残渣后方可准予卸货。
3.4散装小麦卸货过程中的检验检疫
3.4.1按3.3.6方法抽样。抽样量:至少5kg复合样品/l000t。
3.4.2在卸货过程中继续检查小麦是否有霉变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3.4.3中下层检疫均需重复过筛检疫。
3.5集装箱装运小麦
现场打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现场不具备检验检疫条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库、厂实施检验检疫。已做熏蒸处理的货物,须在开箱前对箱内熏蒸剂浓度进行检测,熏蒸剂残留量超标的,需运往安全地点作通风散毒处理,直至符合安全标准。
打开箱门初步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全部卸出,参照大船散装小麦检验检疫、抽样程序及方
法实施检验检疫。
3.6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
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应包括报检号、取样时间、取样依据、取样量、标记及现场检验检疫情况描述,如发现异常应做详细记录、拍照或录像取证。
3.7填写送样单,将样品送交实验室检验检疫。
4.实验室检验检疫
4.1样品的制备
按SN/T0800.l-1999对抽取的小麦样品在实验室制备实验室检验样品。
4.2 检疫
4.2.1按生物学特性、形态学特征进行有害生物检疫鉴定,应特别注意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所列并虫、杂草籽的检疫。
4.2.2发现TCK孢子的,应计数并确定50g样品中TCK抱子的含量。
4.2.3发现假高粱等有害杂草籽,计算其含量。
4.2.4发现麦角、曼陀罗、毒麦等有毒有害生物,计算其含量。
4.3检验
4.3.l安全卫生项目
见本章第二节"粮食、油料、饲料安全卫生检测项目"。
4.3.2品质检验项目
1)水分检验:按SN/0800.19-1999检验。
2)杂质:按SN/T0800.19-99检验。
3)容重:按GB5498-85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检验。
4)蛋白质:按SN/T0800.3-99检验。
5)其它项目:参见合同及《美国联邦谷物检验局手册》
4.4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
按SN/T0799-1999操作。
4.5样品保存
按SN/T0799-1999规定保存样品。
5.结果评定及出证
5.1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单5-l)、《卫生证书》
(证书9-2)或《检验证书》(证书9-1)。
5.2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2.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
5.2.2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证书9-2)。
5.2.3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证书9-l)。
5.3有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6.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检检「1993」181号)执行。
7.检验检疫处理
7.1发现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TCK、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除外)、
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如TCK、谷斑皮蠹等的,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详见本手册第五章。如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7.2发现TCK,如孢子含量超过《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规定的每50g小麦样品30000个的,
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如孢子含量低于每50g小麦样品30000个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
灭菌处理,具体操作见本手册第十四章。
7.3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7.4发现假高粱含量超标的,应按农业部等(1990)农(检疫)字第15号文件做好检疫
除害处理监管工作。
7.5不符合合同及国家粮食卫生标准的,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详见本手册第十四章。如无有效检疫除害
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7.6发现麦角含量超标的,按检办动[1999]l09号和农牧函[1999]4号文件要求处理。
8.检验检疫监管
8.1检验检疫机构对使用进境美国小麦的企业实施考核备案制度,储存、加工场所应符合植物检疫和防疫要求。
8.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美国小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禁止作种用。
8.3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单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内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8.4运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以外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进行监管,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8.5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进境美国小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发现重大疫情,应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8.6从事TCK疫麦灭菌处理的单位,必须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初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考核批准。检验检疫机构对灭菌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9.信息上报
9.1发现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9.2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严重的,除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10.归档
10.1文案归档
全部检验检疫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在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文案资料按以下类别进行整理归档:
l)入境货物报检单及相关的检验检疫流程记录。
2)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和证稿类的留存联,如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
疫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等。
3)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类,如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监管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报告等。
4)官方或国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类证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美国官方植物检
疫证书、TCK证书、产地证书、品质证书等。
5)贸易及运输类单证资料,如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运单、装箱单、配载图/舱单等。
6)货主声明或证明类单证,如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10.2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图片、影像等资料和有害生物标本妥善保存。
1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6)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令《出人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7)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8)农业部、商业部、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含假高粱进口粮检疫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5号)
9)农业部《关于印发冲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并虫、杂草名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通知》(1992)农(检疫)字第17号)
10)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动植检
植字「1996」8号)
11)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并虫。
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6」11号)
12)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口饲料中麦角限量执行暂时卫生标准的
函)的通知》(检办动[1999」109号)
13)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执行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方法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
「2000」213号)
14)《中美农业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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